第一條 考試資格審查通過者方可正常參加考試。
第二條 考生必須攜帶考試證件??荚囎C件為準考證、身份證,其他任何證件都不能代替。
第三條 考生必須提前三十分鐘進入考場,按指定座位入座,準考證放在考位左上角以備核驗。開考十五分鐘后,不準進入考場。
第四條 考生入場前應做好考試準備,考試期間,考生不得離開考場,如確需中途暫離,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巡視人員陪同。
第五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,必須將無關物品主動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。帶入考場座位視為違規。
第六條 考生領到試卷后,首先清點試題張數,檢查試卷有無錯印、漏印、重印、臟頁、空白頁、破損、頁碼不全、字跡不清等問題。如有上述問題,可舉手更換。
第七條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,考生方可作答。
第八條 考生一律用藍、黑色墨水筆或中性筆答題。答題過程中須使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,答案應書寫在規定位置,書寫在密封線內或草稿紙上等其他位置視為無效。不得在試卷上書寫與考試無關的內容。
第九條 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紀律,不準交頭接耳、左顧右盼、打手勢、做暗示;不準夾帶資料、傳、接物品;不準抄襲、讓他人抄襲或交換試卷、答案、草稿紙;不準替考。未經監考人員檢查同意,考生之間不得借用考試用具。
第十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,考生須聽從監考人員口令,立即停筆起立,將試卷、答題卡、草稿紙反扣至座位桌面上,監
考教師依次收取并清點無誤后,考生方可退出考場,考生不得帶走試卷、答題紙及草稿紙。對考試結束時仍在答卷的考生,監考人員應立即制止,不聽勸阻者應收取其試卷并按違規處理。
第十一條 考生須保持考場安靜,不得喧嘩,提前交卷者不準在考場周圍逗留、談論。
第十二條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,尊重監考人員,服
從安排。如有違反,按違紀處理。